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調,286,200910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286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1日下午2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調 解 委員 洪千雅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拾萬元,當場提出現金交由聲請人點收無訛。

二、聲請人願撤回台灣嘉義地方法院九十八年度執毅字第6914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及塗銷嘉義縣朴子地政事務所九十六年七月十七日096朴登普字第053340號抵押權設定登記,其塗銷登記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調 解 委員 洪千雅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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