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調,291,200910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29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28日下午3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洪千雅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 到
相對人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佰捌拾萬元;惟相對人如於以下期限內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玖拾陸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十一月起至九十九年一月止,於每月二十日前各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拾貳萬元,至玖拾陸萬元清償完畢止,聲請人則願拋棄其餘債權。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調 解 委員 洪千雅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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