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調,39,2009030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3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上午10時01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洪嘉邦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我們已經交由保險公司處理。
我開貨車,後面有帳篷沒有看到,聲請人在後面掉下去,說我肇事逃逸,刑事已經被判決,聲請人就是要我的錢,我不是很好過,都要害我去關。
聲請人
我一開始就有要與相對人調解,但相對人都沒有誠意與我們和解,從來沒有跟我們說對不起,他說我賣血養我們的家人,當時我還在加護病房,相對人來看我還要我承認是我自己去撞相對人,我有同情他並給他機會和解,但相對人又於第一次開庭還大聲跟我說,我從頭到尾沒有罵他,我也不願意相對人去關。
相對人
聲請人不要這樣冤枉我,要誠意說話。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九十八年四月十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含強制汽車責任險,即強制險由相對人申領)。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4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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