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代 理 人 陳忠鎣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40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8年3月3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陳忠鎣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十三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肆萬玖仟伍佰元(不含強制汽車責任險,強制險由聲請人申領),上列款項已扣除本件車禍中相對人之損害全部。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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