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嘉簡調,43,200903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乙○○
相對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43號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1日下午2時4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洪千雅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拾萬柒仟貳佰陸拾元餘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希望聲請人扣除代購手推車十二台,蛋箱一百三十五個合計壹萬玖仟捌佰陸拾元。
聲請人
同意相對人之扣除,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壹拾壹萬元。
相對人
同意。
法官勸諭兩造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壹萬元,給付 方法為: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日給付肆萬元,五月十日
、六月十日各給付參萬伍仟元,如一期不為履行視為全
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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