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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簡調字第96號
抗 告 人
即 被 告 甲○○○○○○
4號之
上列抗告人與被抗告人即原告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給付違約金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按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本件抗告費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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