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嘉訴字第3號
原 告 嘉義縣政府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蔡碧仲律師
複訴訟代理 陳振榮律師
人
複訴訟代理 張宗存律師
人
被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嚴庚辰律師
複訴訟代理 林宜穎律師
人
複訴訟代理 林琦勝律師
人
被 告 癸○○
被 告 丁○○○
被 告 戊○○
被 告 庚○○○○○○
被 告 己○○
1號
被 告 甲○○
被 告 辛○○
被 告 壬○○
前列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10 日
d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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