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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小字第174號
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國泰世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因98年度
朴小字第174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509元,應徵第二審上訴費用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之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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