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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8年度朴小字第219號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經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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