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朴小調,10,2009031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南區辦事處嘉義分處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丙○○
相對人
戊○○

兼以上相對人代理人
丁○○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小調字第10號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3月19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乙○○到
兼相對人代理人 丁○○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兼相對人代理人丁○○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民國九十八年三月二十七日前給付聲請人新台幣貳萬捌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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