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丁○○
上 一 人
代 理 人 丙 ○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小調字第79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1月20日下午2時12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調解處
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林虹儀
調 解 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甲○○ 未到
代 理 人 丙 ○ 到
相 對 人 丁○○ 到(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及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當庭發還起訴狀所附原本予原告)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甲○○、丁○○願於民國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前給付聲請人乙○○新臺幣壹萬貳仟元整。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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