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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118號
原 告 丙○○
訴訟代理人 劉榮治律師
甲○○
被 告 丁○○
乙○○
戊○○
己○○
庚○○
上列當事人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有尚欠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提出被告己○○及被告庚○○同意維持共有之證明,或被告己○○及庚○○單獨所有之新分割方案到院。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5 日
d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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