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朴簡字第61號
原 告
即上訴人 戊○○
被 告
即被上訴人 甲○○
乙○○
樓4
丙○○
丁○○
之1
上列上訴人戊○○與被上訴人甲○○、乙○○、丙○○、丁○○
間請求返還合夥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本院
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250,000元,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9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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