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之4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1號給付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萬元,給付方法:自民國(下同)98年9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於每月4日各給付伍仟元,至全部清償完畢止,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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