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8,朴簡移調,13,2009080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黃裕中律師
相 對 人 壬○○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丙○○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丁○○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己○○
號6樓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庚○○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辛○○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甲○○○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癸○○
代 理 人 戊○○
相 對 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3號拆屋還地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5日上午10時2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調 解 委員 潘玉珍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壬○○等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等願將坐落嘉義縣六腳鄉○○段430地號土地上如附圖所示A部分零點零壹參八零八公頃地上物磚造平房(壹層)拆除後,將土地交還原告及其他共有人。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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