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3
丁○○○○○○
200
前列二人
共同代理人 戊○○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簡移調字第18號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下午2時31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調解室進行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張昭南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甲○○ 到
相 對 人 丁○○○○○○ 未到
相 對 人 丙○○○○○○ 未到
共同代理人 戊○○ 到(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支付命令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共同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壹拾貳萬肆仟柒佰肆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伍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一年三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10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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