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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朴簡調字第3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年8月25日上午10時整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董麗卿
調 解 委員 黃征雄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甲○○ 未到
代 理 人 丙○○ 到
相 對 人 乙○○ 到(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減縮訴之聲明為貳拾伍萬元。(原參拾萬元)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貳拾伍萬元。
二、給付方法:民國(下同)九十八年八月二十五日當場給付伍萬元,餘額貳拾萬元於九十八年十月二十五日、十二月二十五日、九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四月二十五日各給付伍萬元,如一期不為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三、前項金額聲請人指定由相對人直接匯入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南桃園分行第000000000000號曾麗芬帳戶內。
四、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五、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壹仟元,餘由聲請人負擔。(相對人當場交付壹仟元)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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