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勞小字第2號
原 告 丁○○
訴訟代理人 林春發律師
被 告 京城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戊○○
訴訟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1 日
d 書記官 陳湘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