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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勞簡字第10號
原 告 劉晉瑋
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律師
湯光民律師
複 代理人 何佳臻
被 告 統承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其春
訴訟代理人 謝采蓁
宋榮安
劉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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