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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勞簡字第16號
原 告 黃煒程
訴訟代理人 羅振宏律師
被 告 宏誠橡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維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0年三月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6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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