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9,嘉小,739,2011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嘉小字第739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秀男
被 告 林進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0年1月24日經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捌佰陸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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