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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小移調字第23號
聲 請 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5月5日所為之調解程序筆錄,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調解程序筆錄在「二、給付方法」欄內關於「餘額柒萬貳仟元自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一百年六月三十日」之記載應更正為「餘額柒萬貳仟元自九十九年六月三十日起至一百年十一月三十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調解筆錄有如主文所示之誤寫誤算,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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