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丙○○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小移調字第4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7月8日下午14時19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黃秀敏
調 解 委員 吳碧娟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到
代 理 人 吳秀美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萬伍仟捌佰肆拾捌元,及其中陸萬伍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下同)九十四年六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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