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游宗陽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小調字第168號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
於中華民國99年7月6日下午2時03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李文政
通 譯 鍾若喬
調 解 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第一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到
代 理 人 游宗陽 到
相 對 人 乙○○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兩造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貳萬參仟玖佰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九年七月七日給付參仟玖佰元,其餘貳萬元,自九十九年八月起至九十九年十一月止,於每月十日各給付伍仟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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