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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184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楊漢東律師
被 告 甲○○
兼前1人
法定代理人 丙○○
被 告 雲林縣私立雙福寶佛門老人養護中心
法定代理人 許麗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事實有未盡明瞭之處,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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