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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234號
被 告
即上訴人 元山技術顧問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原 告
即被上訴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6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7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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