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9,嘉簡,277,20100628,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27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9年5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26,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9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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