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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502號
原 告 媚登峰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雅清
訴訟代理人 黃文玲律師
被 告 賈存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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