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9,嘉簡,671,20110104,3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字第67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楊岫涓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黃雅琦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9年11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7,770元,經本院裁定命其於收受補繳上訴費用裁定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國99年12月1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繳納,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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