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9,嘉簡移調,5,201001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辛○○
聲 請 人 癸○○
聲 請 人 未○○
聲 請 人 庚○○
代 理 人 己○○
聲 請 人 寅○○
聲 請 人 丑○○
聲 請 人 戊○○
聲 請 人 子○○
聲 請 人 卯○○
聲 請 人 巳○○○
聲 請 人 辰○○
聲 請 人 丁○○
聲 請 人 壬○○
聲 請 人 乙○○
聲 請 人 甲○○
聲 請 人 丙○
上列十一人
共同代理人 寅○○ 住嘉義縣中埔鄉社口村19鄰檨仔林24號相 對 人 午○○ 住臺北縣板橋市○○○路89巷3弄15之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嘉簡移調字第5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於

中華民國99年1月21日上午11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
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葉淑儀
書 記 官 吳念儒
通 譯 林虹儀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戊○○等 到
相 對 人 午○○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等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應將如附表所示之土地登記之抵押權設定予以塗銷。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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