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9,嘉簡聲,170,201101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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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嘉簡聲字第170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文平
代 理 人 蕭梅芳
相 對 人 林永發
林永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九日所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以民國99年7月9日以債權通知函通知相對人聲請人已於96年8月2日受讓第三人奇異資融股份有限公司對相對人之債權,該通知函經送達相對人於嘉義縣大林鎮明和里甘蔗崙49號戶籍地住所,惟均遭以招領逾期為由退回,因而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聲請人上開主張,已據提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債權憑證、債權該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通知書及回執(均影本)為證,又經本院依職權囑託警察機關實地查訪,亦經嘉義縣警察局民雄分局函覆表示:相對人並未居住戶籍地,該住所現居住人簡鴻洲表示相對人不知去向等情,亦有該分局嘉民警偵字第1000000944號函在卷可按,堪認相對人確已行方不明,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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