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9,朴勞簡,3,20110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朴勞簡字第3號
原 告 翁榮浚
陳聘
林綉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林國一律師
被 告 鼎泰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永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00年二月十五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朴子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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