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9,朴小,159,201101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朴小字第159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楊榮元
被 告 張正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消費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言
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零柒佰玖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伍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參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加計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