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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9年度朴小字第162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訴訟代理人 竇姿淇
被 告 黃靜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0年1月6日言詞
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玖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二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仟參佰零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壹佰伍拾參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張鶴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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