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99,朴小調,1,201001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請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理人
乙○○
相對人
曾泰諭即天音電信商行男
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9年度朴小調字第1號給付服務費事件,於中華民國99年1月28日下午3時4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黃國益
書 記 官 陳湘蓉
通 譯 池冠儒
調 解 委員 張鑽銘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請人代理人 到
相對人代理人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代理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於九十九年二月二十八日前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陸仟元整。

二、相對人願拋棄依兩造之系統保全服務契約書第三條第二項第五款所定對於聲請人之架設費退還請求權。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聲請費用各自負擔。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書記官 陳湘蓉
法 官 黃國益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湘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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