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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嘉簡字第141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樂明
訴訟代理人 張吉祥
被 告 陳明川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足裁判費,尚積欠新臺幣4,460元之裁判費未繳,經本院於民國100年5月2日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100年5月9日合法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2份在卷可按,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林雅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念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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