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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0年度嘉簡字第555號
原 告 鄭映梅
訴訟代理人 林琪勝
被 告 林政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1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年十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其中新臺幣貳仟玖佰元由被告負擔,其餘新臺幣壹仟柒佰壹拾元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255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原起訴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432,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 計算之利息」,嗣變更聲明為:「被告應給付原告225,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計算之利息」(見民國101年1月9日言詞辯論筆錄),核屬減縮暨擴張(附帶請求)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合於依前開規定,先予敘明。
二、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三、原告起訴主張:原告開設運動彩券行,被告係原告之客戶,因被告積欠房租被房東趕出來,原告讓被告暫住原告處之閣樓,雙方遂因而熟識,被告並多次向原告借款用以支付生活費及下注運動彩券。
被告因積欠原告借款無法返還,於98年5 月12日簽發本票多張交付原告,用以分期償還欠款,但迄今尚有如附表所示已屆期本票18紙未清償,爰依票據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225,000 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6% 計算之利息。
四、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雖提出民事異議狀,惟未記載任何具體之抗辯事由供本院審酌。
五、法院之判斷: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本票、身分證正反面、戶籍謄本等影本為證。
而被告對於原告所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前雖提出民事異議狀,惟未記載任何具體之抗辯事由,經本院調查原告所提前開證據之結果,核與原告所述相符,自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二)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利率未經載明時,定為年利六釐;
票據法第28條關於發票人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票據法第5條第1項、第28條第2項、第124條分別定有明文。
查被告既為如附表所示本票之發票人,依上開規定,被告自應負票據上責任,從而原告依據票據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票款225,000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0年10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6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條適用簡易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389條第1項第3款之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末按法院為終局判決時,應依職權為訴訟費用之裁判,民事訴訟法第87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在簡易訴訟程序亦有適用,查本件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原聲明請求被告給付432,000 元,嗣被告針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視為起訴時,則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55,000元,末於101年1月9日言詞辯論時,當庭減縮請求金額為225,000 元,而本院雖判准原告減縮後訴之聲明之全部請求,惟逾此勝訴範圍之減縮前訴之聲明之請求,因非原告為伸張或防衛權利所必要,應責令原告亦負擔部分裁判費用,故本件第一審訴訟費用4,610元(其中第一審裁判費3,860元、公示送達費用750元),應由被告負擔2,900元,其餘1,710元由原告負擔。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1條第1款、第87條第1項前段、第389條第1項第3款,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13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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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發票人│發票日│ 到期日 │ 金額 │票號 │
│號│ │(民國)│ (民國)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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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林政言│98年5 │99年6月6日 │15,000元│0000000 │
│ │ │月12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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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同上 │同上 │99年5月6日 │1萬元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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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同上 │同上 │99年4月6日 │15,000元│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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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同上 │同上 │99年9月6日 │1萬元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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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同上 │同上 │99年8月6日 │15,000元│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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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同上 │同上 │99年7月6日 │1萬元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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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同上 │同上 │99年12月6日 │15,000元│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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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同上 │同上 │99年11月6日 │1萬元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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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同上 │同上 │99年10月6日 │15,000元│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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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同上 │同上 │100年3月6日 │1萬元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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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同上 │同上 │100年2月6日 │15,000元│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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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同上 │同上 │100年1月6日 │1萬元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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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同上 │同上 │100年6月6日 │15,000元│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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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同上 │同上 │100年5月6日 │1萬元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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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同上 │同上 │100年4月6日 │15,000元│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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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同上 │同上 │100年9月6日 │1萬元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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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同上 │同上 │100年8月6日 │15,000元│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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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同上 │同上 │100年7月6日 │1萬元 │00000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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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票票款合計 │225,000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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