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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朴簡字第41號
原 告 李淑鈴
訴訟代理人 李政勳
被 告 蕭光雄
周清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0年6月22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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