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1,嘉小,489,20130109,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小字第48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建成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1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9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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