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1,嘉簡,175,201203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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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175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昭弘
代 理 人 曾冠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映穎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1年度司促字2502 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320,0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3,4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9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俞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江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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