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1,嘉小,423,201301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小字第423號
原 告 蔡清泉
訴訟代理人 楊瓊雅律師
被 告 呂元宏
吳正川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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