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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1年度嘉小字第69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燦煌
訴訟代理人 魏至平
被 告 戴士凱
訴訟代理人 鄭光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1年3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陸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四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1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蕭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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