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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63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翔富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育才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嘉義農場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二年一月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肆萬陸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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