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1,嘉簡,768,201301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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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768號
原 告 泰昌預伴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金堆
訴訟代理人 蔡振芳
被 告 尚義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文瑞
訴訟代理人 籃英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次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惟於民事訴訟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26條之規定自明。

故除專屬管轄外,因雙方當事人之合意,使本無管轄權之法院因而有管轄權,本有管轄權之法院喪失管轄權,合意管轄一經約定,原告即應向合意管轄之法院起訴,不得向他法院起訴。

二、經查,本件原告係本於兩造間所簽訂之預拌混凝土買賣合約書有所請求而涉訟,並非民事訴訟法規定之專屬管轄案件,又依兩造所簽訂之上開合約書第15條後段約定:「如爭執而訴訟時,甲(即被告)乙(即原告)雙方及連帶保證人均同意以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等語,足見兩造已合意約定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為合意管轄法院,是依前揭規定及說明,本院對本案並無管轄權,自應由臺灣南投地方法院管轄,爰依聲請將本件移轉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黃義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鄭昭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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