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1,嘉簡,784,201301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78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海水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宗益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1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4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2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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