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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嘉簡字第823號
原 告 陳張龍子
訴訟代理人 陳孟誠
被 告 莊英民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林鴻玉
被 告 李駿麟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李瑤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七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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