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2,嘉簡聲,8,201301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聲字第8號
聲 請 人 陳俊吉
相 對 人 主人廣播電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珍妮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停止強制執行,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因清償債務強制執行異議事件,經本院以101年度嘉簡字第485號審理在案,本件執行事件查封之財產一旦拍賣,勢難回復原狀。

為此聲請人願供擔保,請准裁定本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15號強制執行事件,於本院101年度嘉簡字第48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停止執行云云。

二、按非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

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

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

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苟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

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裁判意旨參照)。

三、經查,相對人前執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3年度訴字第842號確定判決為執行名義,向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之財產,經該院以101年度司執字第2906號清償債務執行事件受理,並囑託本院以101年度司執助字第15號債務執行事件執行聲請人對第三人嘉雲工商廣播股份有限公司之股份在案。

嗣聲請人具狀對相對人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並同時聲請停止執行,請求於本院101年度訴字第485號債務人異議之訴判決確定前,本院101年度司執助字第15號強制執行事件應暫予停止執行,而經本院以101年度聲字第179號裁定准予聲請人供擔保新臺幣(下同)1萬3,000元後暫予停止執行,並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於101年9月18日以101年度抗字第145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抗告確定。

而聲請人早於101年8月1日以101年度存字第306號擔保提存事件提存1萬3,000元後,本院民事執行處於101年8月6日公告而停止上開股份之拍賣程序迄今等情,業經本院調取本院101年度聲字第179號、101年度存字第306號及101年度司執助字第15號卷宗查閱無訛。

經核同一事件既早經本院裁定准予停止執行在案,且上開准許供擔保而停止執行之裁定內容並無不能實現之情事,揆諸首揭說明,聲請人自無就同一事實更行聲請本件裁定之必要。

聲請人再為本件之聲請,即屬欠缺權利保護要件,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朝舜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 月 31 日
書記官 莊良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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