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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17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學承電腦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祥
訴訟代理人 盧泰順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高登豪間請求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8,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6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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