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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嘉簡字第432號
原 告 陳柏宇
上列原告與被告兩和工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
告前曾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本院102年度司促字8084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642,2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32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6,82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王昌國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文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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