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CYEV,103,嘉小,261,2014073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嘉小字第261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林永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劉剛展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3年7月15日本院103年度嘉小字第261號第一審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2,21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7 月 30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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